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1999年度灾后移民建镇工作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2000]84号 2000-04-19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支持我省有灾后移民建镇任务的地区(具体名单见附件)的移民建镇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我局下发的《关于灾后移民建镇工作中的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1998]167号)中的“受灾地区在灾后移民建镇过程中,对于建筑单位承建的居民住房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可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地方财政所能承受的情况决定给予减征或免征”这一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延至2001年6月底止。移居我省的三峡移民居民住房建设工程比照执行。 附件: 1999年安徽省有灾后移民建镇任务的县(市、地、区)、局名单 一、沿江地区 安庆市:宿松县、怀宁县、望江县、枞阳县、郊区、桐城市 芜湖市:繁昌县、芜湖县、南陵县、马塘区、鸠江区 铜陵市:铜陵县、郊区 马鞍山市:向山区、当涂县 池州地区:贵池市、东至县 巢湖地区:无为县、和县 宣城地区:宣州市、郎溪县 二、其他市、局 阜阳市:阜南县 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华阳河农场(宿松县) 三、三峡移民居民住房建设工程 滁州市:定远县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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