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62号 1998-03-18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凭证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5号)以及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卫生局联合下发的《转发关于统一全省医疗收费收据格式的通知》(财行[1997]633号)有关规定,现就社会医疗机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广州地区范围内的社会医疗机构均应依法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具体规定见附件一)。社会医疗机构是指由单位、个人或合作、合伙开办、自筹资金、自主执业,对社会开放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 1.由个人开办或两人以上合伙开办的; 2.由机关、团体、学校(医学院校附设的医疗机构除外)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办的; 3.由编制(即全民、集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部队规划定址的)医疗机构与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办的; 4.驻穗部队的编制外医疗机构。 二、凡在广州地区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以及急救站等非社会医疗机构,仍应按《转发关于统一全省医疗收费收据格式的通知》(财行[1997]633号)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收费收据。 三、社会医疗机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收取有关费用(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救护车运输费,下同),应开具《广东省广州市医疗发票》和《广东省广州市医疗定额发票》(下称“医疗发票”,格式见附件二)。“医疗发票”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和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社会医疗机构和使用计算机开票,则可向主管地税机关订购电脑医疗发票使用。社会医疗机构如将挂号费、诊疗费印在处方笺上,或实行会员制方式(如保健网络入网费、备用金等等,不论叫什么名称),收款时只发会员卡不另开收款凭证的,该处方笺和会员卡视同发票管理,报地方税务机关监制。 医疗机构实行会员制方式收款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四、社会医疗机构收取附件二所列收入,以及加急手续费等各种价外收费,均应开具医疗发票,不得以其他单据代替医疗发票。收取复印费、卧具、场地出租费等则按财行[1997]633号文第六点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其他发票,不得擅自扩大医疗发票的使用范围。同时,应照章缴纳营业税,并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社会医疗机构凭税务登记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医疗发票手续,并按地方税务机关核批的数量领购。同时,还应领购《发票分类分户帐》,如实记录医疗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六、社会医疗机构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收有关法规、使用合法凭证记帐,定期如实申报纳税和依法代扣代缴税款。同时,主动配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 七、“医疗发票”从1998年5月1日起启用。届时各社会医疗机构同时停止使用原印制、购买的有关票据。 八、对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各类收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有关款项,并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同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举报,税务机关将为其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九、违反上述规定的,地方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附件: 1.《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部分) 2.《广东省广州市医疗发票》式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 1998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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