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1996]76号 1996-02-01 税屋提示——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应对1994年7月1日至1996年2月底丢失被盗的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发生的差错;下同)情况进行清理,并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逐一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属1994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底的“清单”,于2月25日前报送市局;属1996年1月1日至2月底的“清单”,于3月5日前报送市局。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税发[1995]2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02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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