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新版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9]738号 2009-12-09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9]985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应自文到之日起对《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改按0.45元/份的统一标准收取工本费。 二、《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的工本费收入,仍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票据式样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6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各地及时做好收费标准的调整和公示工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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