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税发[1994]532号 1994-09-1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称:“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问题,经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7月11日以财税字[1994]050号批复,同意对我省保险部门开办的以下险种免征营业税: 一、普通人寿保险 (一)子女成长保险金保险; (二)老人长寿保险。 二、养老金保险 (一)员工公积金保险; (二)纯二女户养老金保险;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保险; (四)儿童年金保险; (五)律师养老保险。 请从1994年1月1日起照此执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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