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22]4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24
摘要: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山区县中小微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在参保期内按规定给予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至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人社发〔2022〕46号                      2022-06-24

各市、山区26县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促进山区26县(以下简称山区县)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产业带动就业作用

  1.压实政府投资项目带动就业责任。把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带动就业情况纳入年度投资绩效考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就业质量好的项目。安排山海协作和省级团组援建项目时,充分考虑带动就业效应,帮助受援地实现户户有就业。

  2.扩大特色平台就业规模。创建特色生态产业平台、省级经济开发区、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等产业平台时,将平台吸纳就业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力争到2025年,实现省级经济开发区山区县全覆盖,每个特色生态产业平台带动就业达1万人左右。

  3.大力发展新兴业态。支持山区县发展电商、新零售等新业态、新模式,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培育县域商业体系山区县样板,力争到2025年,实现山区县全覆盖。鼓励发展民宿、休闲等业态,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符合疫情防控政策前提下,组织职工到休闲农业农家乐(民宿)集聚区开展疗休养。

  4.大力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加快培育乡村文化和旅游发展新动能,拓宽山区县文化和旅游领域就业空间。力争到2025年,山区县培育省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领域领军企业、骨干企业、新锐企业30家以上,创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30家以上,经认定的省级“百县千碗”体验店总量达到100家以上。

  5.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农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山区县企业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时给予优先考虑;优先将山区县纳入家庭农场整体提升县;加大农创客培育力度。力争到2025年,山区县培育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150家,创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1000家以上,培育农创客3万人以上。

  6.高质量发展来料加工。打造集展示销售、供需对接、技能培训、创业孵化、政策咨询、公共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来料加工服务平台,支持山区县优先建设“巾帼共富工坊”,到2023年实现山区县全覆盖。

  7.做大做强劳务品牌。省市县分级认定一批劳务品牌,到2025年,每个山区县培育县级劳务品牌2个以上,被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省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市县认定的劳务品牌,当地财政可给予一次性奖补。劳务品牌参加创业就业服务展等活动,参展所需经费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多措并举引进培养各类人才

  8.发挥博士后工作站引才作用。鼓励山区县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当地财政可给予建站补助。博士后出站并首次在山区县民营企业就业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当地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引才补贴20万元,省级财政视情给予补助。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遴选时,同等条件下给予山区县在站博士后倾斜。

  9.放宽山区县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评审招聘条件。提高山区县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事业单位招用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的,可面向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专项招聘。持续推进“三年招聘万名医学生招聘行动”,适当放宽山区县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对象范围、年龄等限制,紧缺专业岗位可放宽最低开考比例。

  10.加大山区县职称评价倾斜力度。进一步推进山区县中小学、卫生职称自主评聘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学校或医共体授予相应高级职称自主评聘权,自主评聘单位可结合实际自定标准、自主评聘。对其他行业的职称评审,各级评委会要对山区县的申报对象实行单列评审,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倾斜;在量化评价时,加大在山区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赋分权重。对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单独划定合格标准。

  11.组织实施专家服务山区县专项行动。全省每年组织技术技能专家人才服务企业服务基层2000人次,重点为山区县提供智力支持。省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在1个培养周期内必须参加1次以上服务山区县活动,服务情况作为培养考评内容。支持山区县建设专家服务基地。创业导师提供创业服务的,各地按服务成效给予服务补贴。

  12.定期举办山区县招才引智系列活动。每年举办10场以上行业性、专业性招聘会和校企合作对接会。推动实现“青年才俊浙江行”、大学生实习活动山区县全覆盖,每年组织500名以上国内知名高校大学生,赴山区县开展实习实践和技术交流。

  13.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结对共建活动。支持发达地区人力资源产业园、服务机构与山区县结对共建,开展人力资源交流、校企合作对接、创新创业指导、实用技能培训等活动,评奖评优时优先考虑参与共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4.推行山区县特色行业项目制培训。强化山区县制造、电商、民宿、家政、康养以及地方特色技能项目培训,建立特色行业培训目录,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项目制培训。

  15.搭建多层次技能人才培养平台。支持一流技师学院建设培育单位到山区县设立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校企合作等工作。加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省级统筹管理力度,对山区县新建在校生2000人以上规模的技工院校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购置教学培训仪器设备等。支持山区县建设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评价专家培养基地,承办省级职业技能大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技能等级认定,为企业搭建校企合作平台。

  16.大力支持开展技能等级认定。鼓励山区县加快培育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放宽技能等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条件。从事教育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申报条件放宽到:有连续3年以上相关职业培训评价经历,累计培训评价规模5000人次以上且每个职业(工种)不少于1000人次。鼓励省属社会评价组织到山区县设立考点,提供技能人才评价服务。

  17.大力实施“浙派工匠”行动计划。深入实施“两进两回”行动,加大山区县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资源倾斜力度,鼓励山区县面向农村、农民和现代农业重点培育从事现代种植业、现代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的乡村能工巧匠、现代农业技能人才和乡村振兴带头人。

  18.加大“飞地”人才扶持力度。支持山区县围绕重点发展产业,建设人才“飞地”,“飞地”人才经“飞入地”认定可叠加享受“飞出地”支持政策与“飞入地”保障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飞地”人才申报省级有关人才计划。鼓励各类人才项目计划,具备条件的,增设山区县专项。

  三、大力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19.给予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山区县中小微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在参保期内按规定给予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至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20.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力度。在山区县开发一批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管理和服务窗口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按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对政策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再安置一次,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

  21.提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山区县实现灵活就业的,社保补贴标准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核定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22.支持发达地区企业设立山区县残疾人就业基地。创新建立由用工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残疾人之家共同参与的残疾人异地按比例就业工作链条,按山海协作结对关系,开展发达地区企业到山区县设立残疾人就业基地试点,提高山区县残疾人就业水平。

  23.放宽重点人群创业政策享受条件。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初次创业时未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在山区县再次创业3年内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初创扶持政策。

  24.鼓励创业带动就业。重点人群在山区县初次创业,带动1人以上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每年最高2万元,期限最长3年。其中,从事电子商务及山区县结合实际确定的主导产业创业的,补贴标准可上浮20%。

  25.支持山区县创建省级就业创业平台。支持每个山区县至少建成1个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见习示范基地时,可适当降低山区县申报条件。

  26.大力推进返乡入乡创业。推广“1+3+N(n)”返乡入乡合作创业组织模式,重点支持山区县培养一批返乡入乡合作创业带头人,打造更多返乡入乡合作创业帮共体。

  四、强化就业创业服务

  27.加强基层就业服务经费保障。乡镇(街道)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纳入社区(村)工作者管理,1000人以上的社区(村),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推行政府购买社区(村)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28.开展山区县企业免费招聘服务。浙江省职介网、浙江人才网开设专区,免费为山区县企业发布招聘信息,山区县企业参加省级部门举办的现场招聘会,免收摊位费。

  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办法,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4日

《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加快山区26县发展,缩小地区差距,是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任务。省委、省政府要求找准重点突破口和有效抓手,对促进共同富裕的山区 26县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形成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政策举措和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促进山区26县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起草了《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政策依据

  (一)《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69号)。

  (四)《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26县人力社保支撑促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1〕22号)。

  三、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有4方面28条政策举措,分别是:

  (一)在发挥产业带动就业作用方面。一是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山海协作和省级团组援建项目,要充分考虑带动就业效应。二是创建特色产业平台时,将平台吸纳就业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三是支持山区县发展新兴业态,鼓励发展民宿、休闲等业态。四是拓宽山区县文化和旅游领域就业空间。五是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山区县企业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时给予优先考虑,优先将山区县纳入家庭农场整体提升县,加大农创客培育力度。六是打造来料加工服务平台,支持山区县优先建设“巾帼共富手工工坊”。七是支持山区县培育劳务品牌,对省市县认定的劳务品牌可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劳务品牌参加创业就业服务展等活动。

  (二)在引进培养各类人才方面。一是鼓励山区县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对首次在山区县民营企业就业的博士后、山区县在站博士给予奖励和倾斜,范围从衢州、舟山、丽水扩大到山区26县。二是提高山区县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放宽急需紧缺人才评审招聘条件,适当放宽“三年招聘万名医学生招聘行动”招聘对象范围、年龄等限制以及紧缺专业岗位最低开考比例。三是对具备条件的学校或医共体授予相应高级职称自主评聘权,其他行业职称评审中给予适当倾斜,在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单独划定合格标准。四是每年组织技术技能专家人才服务企业服务基层2000人次,将山区县活动列入省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培养考评内容,支持山区县建设专家服务基地。五是每年举办10场以上行业性、专业性招聘会和校企合作对接会,推动实现“青年才俊浙江行”、大学生实习活动山区县全覆盖。六是支持发达地区人力资源产业园、服务机构与山区县结对共建,评奖评优时优先考虑。七是推进山区县制造、电商、民宿、家政、康养以及地方特色技能项目培训。八是支持一流技师学院建设培育单位到山区县设立机构,支持山区县建设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评价专家培养基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技能等级认定。九是鼓励山区县加快培育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放宽技能等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条件,鼓励省属社会评价组织到山区县设立考点。十是大力实施“浙派工匠”行动计划,深入实施“两进两回”行动,鼓励山区县面向农村、农民和现代农业重点培育人才。十一是加大“飞地”人才扶持力度。支持山区县围绕重点发展产业,建设人才“飞地”,“飞地”人才经“飞入地”认定可叠加享受“飞出地”支持政策与“飞入地”保障政策。

  (三)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方面。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可放宽至毕业5年以内毕业生。二是在山区县开发一批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管理和服务窗口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政策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再安置一次。三是提高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核定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四是创新建立残疾人异地按比例就业工作链条,按山海协作结对关系,开展发达地区企业到山区县设立残疾人就业基地试点。五是重点人群初次创业时未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在山区县再次创业3年内可享受初创扶持政策。六是从事山区县结合实际确定的主导产业创业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七是持山区县创建省级就业创业平台,支持每个山区县至少建成1个创业孵化基地。八是推广“1+3+N(n)”返乡入乡合作创业组织模式,重点支持山区县培养一批返乡入乡合作创业带头人。

  (四)在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方面。一是山区县1000人以上的社区(村),至少配备1名专职社区(村)工作者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推行政府购买社区(村)就业创业服务制度。二是浙江省职介网、浙江人才网开设山区县专区,免费发布招聘信息,山区县企业参加省级部门举办的现场招聘会,免收摊位费。

  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山区26县人力社保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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