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有线电视收费统一票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6]118号 2006-3-17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华有线)是本市唯一一家建设、经营和管理有线电视的单位。收费范围除其授权指定的以外,一律由其自身收取。 二、自2006年4月1日起,歌华公司及其昌平、通州、大兴、房山、顺义、门头沟、怀柔、密云、平谷、延庆、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分公司,统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的《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专用发票(包括其所属的分公司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采用自印发票的方式进行管理。歌华有线自身申请使用的发票,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所属分公司申请使用的发票,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市局将统一指定发票承印企业及形成发票印制数据。 三、《专用发票》统一采用网络税控的模式开具,网络税控的选购、安装统一在海淀地税局办理,并由市局指定的税控制造商(浪潮公司),负责其网络税控的研发、安装及售后服务工作。 四、自2006年4月1日起,凡未经歌华有线授权指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有线电视的收费。除本《专用发票》外,开具有线电视建设、管理和经营项目的其它票据将视为无效发票。 五、歌华有线及其所属的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所在主管地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歌华有线专用发票票样(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三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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