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地税征[2007]284号 2007-12-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统一思想,采取措施。各局要以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为契机,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摸清家底。要按照要求对定额的核定程序及有关文书进行规范,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征管。 二、成立机构,明确职责。为切实加强定期定额的民主评议工作,各税务分局应成立由分局领导、科室负责人、日常税源管理岗、审核监督岗、业户代表和个体协会代表等组成的“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小组”(简称民评小组),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召开定期定额民主评议会议。市局成立由局领导、征管、监察、计财、规费、法规、税政、稽查和税务分局、稽查局负责人组成的“定期定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征管处提交的定额方案、行业指标设置和测评标准进行评议,并制定定期定额户定额的等级划分、计算方法、指标设置等标准,下发税务分局执行。 三、各局从2008年1月1日起必须实行“定额+发票超额”的定额管理方式。考虑到杭地税征[2005]212号《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规定在TF2006中无法操作,从2008年1月1日(征收期),杭州市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律执行新的规定(见附件2)。专业市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仍按杭地税征[2002]185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局在定额管理方式和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调整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逐步调整定额,实现平稳过渡,以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 四、各局应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合作,为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国地税共管定期定额户的定额,原则上参照国税部门的定额产生。对经调查后认为国税部门核定的定额畸低或畸高的,各局应自行核定所管辖税种的定额。对新办户,在规定时间内国税部门尚未核定定额的,各局可先核定定额并执行,同时将定额信息反馈给国税部门。 五、为确保定额核定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各局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定额的公示和公布工作。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要在办税服务大厅(触摸屏或电子显示屏)以及乡镇(街道)协税护税工作站等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核定定额通知书》下达后,应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六、对定期定额户税款的征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定期定额户当期(纳税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含)以上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2、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范围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向地税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3、纳税人缴销当期(纳税期)开具的发票,发票累计金额超过定额的部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之后当期续开的发票营业额累计后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七、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定额执行期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各局应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 附件: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杭州市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核定表.doc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2: 杭州市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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