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国税外[2006]110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5-08
摘要:对重点税源企业要建立企业基本信息库,填制《涉外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统计表》(附件2),结合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等相关经济指标进行动态监控。在完善信息库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历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预测分析其可能发生的税源变化和面临的税收风险以及税源变动趋势。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函[全文废止]

绍市国税外[2006]110号        2006-5-8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外[2006]21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补充函》(外便函[2006]17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单位按要求执行。

  一、重点税源企业范围

  年度交纳税款(全税种)50万元以上的企业为重点税源企业,重点税源企业纳入省局和市局重点监控范围。名单已挂FTP下。

  二、加强重点税源动态监控

  对重点税源企业要建立企业基本信息库,填制《涉外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统计表》(附件2),结合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等相关经济指标进行动态监控。在完善信息库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历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预测分析其可能发生的税源变化和面临的税收风险以及税源变动趋势。

  三、规范税源分析报送制度

  (一)报送内容

  各单位应按月、按季、按年和按所得税申报期的次月做好收入预测分析工作,按规定时间定期上报收入分析情况。

  1.对当月或季度所得税入库情况进行分析,若当月或当季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幅度超过20%(含)的,应对增减原因作详细分析。在非所得税申报期,应分别统计本月预提所得税入库、查补入库、缓交入库、涉外税务审计实施补交入库、缓交入库、退库等因素对本月的影响。

  2.对季度分析的月份,不再报送月度分析。

  3.对排名前10位的重点税源企业需进行逐户分析,数据要详细,分析内容要全面,主要包括:

  (1)企业当期的生产经营、利润及所得税情况。

  (2)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供销渠道、关联交易情况、税收优惠享受情况等。

  (3)销售收入、利润和所得税比上一年增长或下降的主要原因,要有具体的数据分析。

  (4)企业对经营效益增减变化所采取的对策。

  (5)发展趋势及市场前景对企业发展产生的影响。

  (6)管理部门对重点税源企业有哪些监控措施。

  对排名前10位的重点税源逐户分析材料(名单已挂FTP),与季度分析一同上报。

  4.对上年的重点税源企业,因税款下降今年不再作为重点税源户管理的企业,须单独分析其下降的原因。

  5.在税源管理中,发现的税收管理漏洞或薄弱环节,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或整改意见。

  (二)报送时间规定:

  1.月度分析:月后3日内上报,遇长假月份,在长假后2天内即9日前报送。并同时报送《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表》(月度分析用)(附件1)。

  2.所得税申报期的次月分析:月后3日内上报,遇长假月份,在长假后2天内即9日前报送。并同时报送《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表》(月度分析用)(附件1)、《涉外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统计表》(附件2)、《涉外重点税源企业汇总统计表》(附件3)。

  所得税申报期的次月是指2月、5月、8月、11月。

  3.季度分析和排名前10位的重点税源企业的逐户分析在季后10日内前上报。并同时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情况统计表》(附件4)、《涉外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利润统计表》(季度分析用)(附件5)。

  4.年度分析:分二次上报。第一次于年度终了后15日前上报,主要侧重于涉外企业所得税全年收入情况的深入分析;第二次应结合汇算清缴工作,在当年8月5日前上报,主要侧重于分性质、分类型、分行业的税源分析。并同时报送《涉外企业所得税分性质、分行业情况表》(年度分析用)(附件6)。

  四、明确职责

  各单位要重视涉外税收分析工作,相关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按本通知要求搞好收入分析,并按时上报。市局将定期对收入分析的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略)

  1.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表(月度分析用)

  2.涉外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统计表

  3.涉外重点税源企业汇总统计表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情况统计表

  5.涉外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利润统计表(季度分析用)

  6.涉外企业所得税分性质、分行业情况表(年度分析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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