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告[全文废止]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2012-11-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车船税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需要补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有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资质的保险机构进行补缴。 五、本通告未尽事宜可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2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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