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险企业营销员营销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3]46号 2003-2-24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保险企业的发展,提高保险营销员(非雇员,下同)的开展业务积极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现就保险企业营销员营销费用扣除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照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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