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日本独资企业。现(2008年)日本总公司派人来我公司(境内)进行技术指导并收取一定的费用。请问我们在计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是否可扣除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 《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因此,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代扣代缴的营业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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