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在鄂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3]140号 2003-5-13 武汉市、襄樊市、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3]144号)规定,同意对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在鄂所属企业中国五环化学工程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管件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公司,2002年度分别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50万元、4万元、40万元、10万元,在计算2002年度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对上述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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