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中国和英国两国政府税收协定生效的通知 财税外字[1984]220号 1984-12-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及各分局: 总局于1984年8月28日[84]财税外字第157号《关于做好贯彻执行中美、中法、中英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准备工作的通知》,已将中英两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及各分局,并要求组织有关涉外税收人员,结合中日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并学习,做好执行协定的准备。 现我国外交部已同英国驻华大使馆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履行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中英两国政府税收协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协定自1984年12月23日生效,在我国,适用于英国居民于198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发生在我国的利润、所得和财产收益;适用于中国居民在英国1985年4月6日或以后开始的征税年度的所得税和财产收益税,以及1985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年度的公司税。 请你局进一步组织有关涉外税收人员学习、研究,切实作好执行中英两国政府税收协定的准备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1984年12月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