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外资国际学校,我们购买了北京一幛写字楼的几套房子作为办公用场所,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国务院令[2006]483号)和补充文件国税函[2007]596号规定,外资企业也需交纳土地使用税了,请问:我们应从何时起开始交纳该税,上述文件中没有提到?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188号)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京地税地[2007]322号)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外,均应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自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29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五、申报纳税期限 (一)因2007年4月份征期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应在2007年10月份征期申报纳税,纳税期限为2007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地区应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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