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国[1988]83号 1988-10-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我局[88]国税国字第73号“关于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发出后,有的地区来电询问免税范围是否包括水利管理站,我们意见,水利管理站属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范围,其开展的综合经营项目所取得的收入也应按我局[88]国税国字第73号规定征免税。 另外,《通知》中第六条应为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 1988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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