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11年4月8日发布的《中国工会审计条例》(总工发〔2011〕27号)同时废止。 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23年3月14日印发 点评、解读: 2023年3月10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了《中国工会审计条例》(总工发〔2023〕6号),这是自2011年4月《中国工会审计条例》颁发实施10多年以来进行的第一次修订和完善。 《条例》是我国工会按照法治精神和经费独立原则,以《工会法》《审计法》为根本遵循和重要支撑,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实施审计监督的规范性制度,是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基础性的制度安排,是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开展审计监督的基本依据。 随着新修改的《工会法》《审计法》全面实施和工会改革的日趋深化,工会审计环境、审计对象以及审计理念和方式、审计内容都发生了新的变化。为了与时俱进,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全国总工会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40%上缴县级(含)以上总工会,或由税务部门代县级(含)以上总工会扣缴,60%留存本单位工会使用。工会经费一般是按月提取缴纳的。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对于机构人员的设置,有专门的规定。 第十二条 经审会委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担任并经民主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最低不少于5人;基层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一般3至11人。经审会委员中具有审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工会财务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 第十四条 全国总工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以及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审会,应当设置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经审会对本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下一级工会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相关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以及全国总工会决策部署情况; (二)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经费预算编制和调整、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四)经费计提和拨缴情况; (五)专项资金物资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本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情况; (八)本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 (九)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十)经费使用效益和资产经营效益情况; (十一)撤并时的财务清算情况; (十二)工会管理和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各类基金的收支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有关事项。 《条例》明确了经审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各级工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审工作的领导,每年至少一次听取经审会审计工作汇报,汇报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经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审计队伍建设情况等事项。 ——增加了“党领导工会审计工作”的表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工会审计工作的领导,规范工会审计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工会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工会审计是指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简称经审会)在同级工会党组织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同级工会未建立党组织的,其经审会接受所在单位隶属的党组织的领导,向所在单位隶属的党组织报告审计工作。 ——增加了“经审会定期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审计工作”内容。 第二章 第十一条 ……经审会定期向同级工会党组织报告审计工作。 第五章 第四十四条 经审会应当每年向同级工会党组织和工会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 ——增加了“建立健全党领导工会经审工作机制”内容。 第六章 第四十七条 各级工会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领导工会经审工作机制,各级工会党组织、领导班子应当定期听取经审会的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经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一般来说,工会审计发现支出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有: (1)经费支出不按预算执行,如随意超预算支出或预算执行率偏低,不按《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2)经费支出结构不合理,如县级以上工会用于组织职工活动、维护职工权益、补助下级工会等直接服务于职工群众的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偏低,基层工会用于组织活动、慰问困难职工的支出少,用于发放慰问物资等福利的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偏高。 (3)违规支出与工会无关的支出,如县以上工会违规将工会经费拨付到与工会活动和职工群众无关的项目等。 (4)超标准开支,如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支出超出党中央、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相关制度规定的标准。 (5)重大支出项目程序不合规,如达到一定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未按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确定。 (6)支出手续不齐全,如会议、培训、活动、慰问等支出的文件通知、签到册、实施方案、具体预算、电子明细等原始资料附件不齐全、不完整。 (7)违规发放奖励、补助、福利等,如无任何政策依据和文件规定就发放对个人或单位的奖励费、劳务费、误工费等,超出政策和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 近年来,芜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开拓创新,着力构建“一强化二统筹六聚力八聚焦”的工会经审工作新格局。 即坚持以强化党的领导为根本,以统筹审计项目和组织方式为抓手,以聚力经审人员、中介机构、特邀审计员三支队伍和纪检监察、政府审计、财务监督三种力量为重点,以聚焦政治方向、政策落实、依法审查、规范审计、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绩效管理和审计整改等为目标,切实为工会重大政策实施“保落实”,为工会经费使用“增效益”、为风险防范化解“早预警”,充分发挥了工会经审监督服务保障作用。 值得学习。 来源:武汉国民企业与市场经济研究院 叶青 2023-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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