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发[2023]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3-10
摘要:为加强党对工会审计工作的领导,规范工会审计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工会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 《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的通知

总工发[2023]6号             2023-3-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已经第十七届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第14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23年3月10日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工会审计工作的领导,规范工会审计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工会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坚持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建立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条 工会审计是指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在同级工会党组织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同级工会未建立党组织的,其经审会接受所在单位隶属的党组织领导,向所在单位隶属的党组织报告审计工作。

  第四条 工会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工作体制。工会审计的制度和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

  第五条 工会审计遵循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第六条 经审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会审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打击报复工会审计人员。

  第七条 工会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应当恪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等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

  第八条 经审会的审计结果作为同级工会、上级工会及其有关部门评选先进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工会审计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工会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经审会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经审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级经审会对下级经审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经审会定期向同级工会党组织报告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经审会委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担任并经民主选举产生。

  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最低不少于5人;基层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一般3至11人。经审会委员中具有审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工会财务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

  第十四条 全国总工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以及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审会,应当设置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全国总工会经审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经审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六条 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办),作为经审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工会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经审会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

  第十八条 工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

  第十九条 经审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可以聘请具有审计、财会等专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经审会应当加强对外聘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的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质量控制,对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进行审核,根据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建立考评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工会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三章 工会审计职责

  第二十一条 经审会对本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下一级工会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相关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以及全国总工会决策部署情况;

  (二)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经费预算编制和调整、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四)经费计提和拨缴情况;

  (五)专项资金物资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本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情况;

  (八)本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

  (九)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十)经费使用效益和资产经营效益情况;

  (十一)撤并时的财务清算情况;

  (十二)工会管理和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各类基金的收支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有关事项。

  以上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二十二条 经审会对本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要每年审计,对下一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至少在本届任期内全覆盖。

  经审会对涉及本地区本产业本系统全局的重大项目,有权统一组织开展跨层级、跨区域审计或者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经审会接受本级工会干部管理部门的书面委托,对本级工会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经审会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审会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五条 上级经审会对其审计职责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可以授权下级经审会进行审计。

  下级经审会应当配合协助上级经审会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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