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及以前,本集团有一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内、不在同一城市(但未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分支机构、总机构分别向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未获准汇总申报),针对这种情况是否自2008年1月1日起,本公司可以申请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理由拒绝吗? 未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由省内税务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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