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湖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财会〔2023〕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起草了《湖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说明(详见附件1、2),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2月3日至2025年1月2日。 二、公众意见反馈途径 社会公众可自行下载填写《征求意见表》(详见附件3),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 1.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会计处 谢晶晶 0731-85165793 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于涛 0731-85534151 2.电子邮箱:hnkjc1211@163.com 3.邮寄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省财政厅会计处(邮编:410015)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6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邮编:410114) 电子邮件及信函请注明“代理记账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意见建议”字样。 税 屋附件: 2.起草说明 3.征求意见表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4年11月28日 税 屋附件1: 湖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代理记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财会〔2023〕26号)《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2019年第43号、2020年第17号修改)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在湖南省范围内经财政部门审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级分类,是指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依法履行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根据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的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对其信用进行综合评定分级,并依据评定级别实施分类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级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信用评级范围为湖南省内代理记账机构,含总部机构和分支机构。新设代理记账机构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第二年开始评价。 第五条 财政、税务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实行信用分值管理,围绕代理记账机构合规管理、执业规范、部门协同监管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根据《湖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分表》(见附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及标准进行评价打分,并根据设立的标准和条件确定信用等级。 第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 A级机构:信用评分80分(含)以上; B级机构:信用评分70(含)至80分; C级机构:信用评分60(含)至70分; D级机构:信用评分不满60分,以及未持续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被列为整改对象的机构。 第三章 信用评级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建立信用档案,用以记载和保存企业的信用信息。按要求定期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信用评分,确定信用等级。 第八条 各级税务部门配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湖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分表》中税务部门评分项目打分情况。 第九条 信用等级评价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人员库,评价人员库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协会、代理记账机构等单位抽调专业人员组成,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实施动态调整。各地要充分发挥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提升执业质量方面的作用,适当引入行业协会参与评价。 第十一条 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应组成评价小组,小组人员从信用评价人员库中抽取,随机分配评价对象。各评价小组不少于2人,人员选派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以监管平台数据收集与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由评价小组按《湖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分表》进行评分,并通过现场确认、县市区财政部门复核后确定分值。 第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开展信用评价,并将结果推送至总部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由总部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汇总评价。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分为“代理记账机构自评、部门联合评定、公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代理记账机构自评(1-3月) 各代理记账机构严格按照《湖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分表》进行自评,向财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阶段:部门联合评定(4-6月) 财政部门根据代理记账机构上报的自查报告和实地检查情况,结合税务部门打分情况,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信用评分、定级。 第三阶段:公示(7月)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公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同级税务部门。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确定满6个月,且已完成纠正提升的,可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等级修复,经查证属实后,撤销其原信用等级,并集中公示,但该评价期内不再重新评定信用等级。 第四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信息集中对外公示。省、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汇总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并在部门网站上集中公布,引导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型企业选择优质机构开展代理记账、税务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对信用等级A级机构可减少检查频次,在日常监管中提供便利化服务,每年可抽取不超过5%的单位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执业质量检查对象; 对信用等级B级机构实施常规监管,适时进行业务指导,每年可抽取5%-10%的单位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执业质量检查对象; 将信用等级C级机构列为关注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加强业务和政策指导,每年抽取10%-20%的单位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执业质量检查对象; 将信用等级D级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每年抽取不少于30%的单位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执业质量检查对象。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存在虚假承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并将相关情况推送给税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税 屋附表:湖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分表 税 屋附件2 起草说明 为推进代理记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财会〔2023〕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起草了《湖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发文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法规制度体系,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近年来,代理记账行业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行业中也存在秩序混乱、执业不规范等现象,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理顺监管机制,推动实现会计秩序有效整肃、执业风气全面好转。 2023年3月,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4号)明确提出“推动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加快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2023年11月,财政部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财会〔2023〕26号),再次提出“制定实施行业信用评级评价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为贯彻落实代理记账行业信用监管有关要求,需出台文件对信用分级标准及分类监管模式予以规范、明确。 二、发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财会〔2023〕26号); 4.《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 5.《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2019年第43号、2020年第17号修改)。 三、主要内容 主要明确了我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范围、信用评级标准、信用评级组织实施、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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