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25年1月18日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促进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促进实现男女平等、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相结合。”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高质量发展战略研究,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将人口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并组织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三、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国情国策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与生殖健康教育。” 四、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统计、医疗保障、大数据等部门,应当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五、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落实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生育补贴制度,并完善配套支持措施。” 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七、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奖励费、养老补贴补助、奖励扶助金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八、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残疾或者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残疾或者死亡,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情形的,领取特别扶助金”。 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情形的,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分之一的照顾。” 九、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并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方式,对托育行业发展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运营补贴。” 十、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不再凭证享受各种优待。” 十二、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落实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构建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程服务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组织开展生殖保健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十三、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以及相关待遇的,职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提起诉讼。” 十四、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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