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比例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金[2009]41号 2009-05-20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20年1月23日起全文废止。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当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就业压力明显增加。为积极做好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缓解当前就业压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的个人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不含东部七省市),展期不贴息。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已结息部分不做追溯调整。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审核拨付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到实处。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09年0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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