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桂财税[2007]12号 2007-01-26 各市财政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4月19日制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通知规定: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属娱乐行为,统一按20%的税率征税。随后为进一步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当年8月又制发了《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规定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并要求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娱乐业征税范围。2001年6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以《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桂财税[2001]34号)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并作了补充规定,将滑道、溜冰、漂流、划船、攀岩等按娱乐业20%税率征税。 为改善我区的旅游投资环境,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现重新明确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 一、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列举的项目范围执行。 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桂财税[2001]34号)中的补充规定作如下修改:漂流、划船按“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税;滑道、溜冰、攀岩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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