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4-08-09
摘要:根据[94]财预字第55号文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款及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管理,并于年度终了后60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181号         1994-08-09


  近接一些地方询问[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款及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下同)以上的,是否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94]财预字第55号文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款及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管理,并于年度终了后60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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