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5]7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5-08-11
摘要: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税字[1995]79号        1995-08-11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9]61号 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文第二条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二、[条款失效]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一般代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征税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1994年对金融机构往来没有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营业税;已经征收了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四、除上述规定外,有关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其他问题,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一日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