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两个文件的通知》 京国税[1999]158号 1999-10-2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87号)、《关于印发〈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1999]6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准备、深入宣传,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加强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并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在市局及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统一领导下由市局、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负责所得税管理的部门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登记、税款征收、监督检查等工作。扣缴义务人的登记工作按规定于11月1日前完成。 三、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应做好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宣传提纲、宣传卡应于11月1日前发放到各储蓄机构并在申报大厅和储蓄网点张贴、发放。 四、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要搞好内部业务培训工作,负责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税收规定,熟练掌握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和操作程序,帮助、指导代扣代缴义务人搞好代扣代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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