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各类从事非公办教学、培训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0]75号 2000-06-12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为了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加强对从事各类非公办教学、培训的单位、人员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类私营、股份帛的学历教育学校,应按照大地税发[1997]54号、大地税发[1999]64号、大地税发[1999]69号文件的要求,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纳入基层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 二、要加强对从事各类非公办教学培训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采取种种形式保证征管到位。有条件的区、市、县可委托同级教委等部门代征。 三、对个人以劳务方式从事供各类家庭教育、学生课外辅导、升学辅导、音乐(包括钢琴及其他乐器)教学、艺术、教学等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发生地为所得来源地;发生地不固定或经常变动难以确定的,以其居住地为所得来源地。由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对从事上述各类教育服务,凡是已办理营业许可证照的,应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上述从事各类非公办教学、培训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纳税手续,提供纳税资料,按月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上报的其他有关纳税资料。 六、各基层局应按本通知要求,对各类从事非公办教学、培训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违反税收征管方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偷逃税款的应依法从重处理。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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