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京国税[2000]159号 2000-09-1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加强领导,强化监督,高度重视推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成立相应的组织、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把推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工作列入全局工作的议事日程。各局要结合贯彻执行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开办税制度(试行)》和发送、学习市局印制的《公开办税手册》一书,认真总结推行公开办税制度的工作经验,根据文明办税“八公开”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开办税制度的形式和内容,确保文明办税“八公开”的全面落实。 二、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市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区、县局,直属分局推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情况开展检查,并结合我市推行公开办税的具体工作情况适时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开办税制度(试行)》进一步加以完善,从而不断巩固文明办税成果,推动我市国税系统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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