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函[2002]161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8-14
摘要:各级国税机关要从改革与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树立税收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观念,确保“三改”企业及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有关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 “三改”企业和下岗职工的权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黔国税函[2002]161号    2002-08-14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文件精神,对我省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以下简称“三改”)和下岗职工再就业中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从改革与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树立税收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观念,确保“三改”企业及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有关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 “三改”企业和下岗职工的权益。

  二、企业实施“三改”过程中,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国税机关凭企业出示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有关职能部门或政府“三改”批文,只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10元。

  三、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国税机关凭下岗职工出示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劳动部门核发的《待工证》,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该证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按规定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除外)。国税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在《待工证》中的“重要记事”栏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并注明已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四、各级国税机关既要认真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又要按制度办事,严把审核关。要设立台帐,做好登记,准确填报《“三改”企业及下岗职工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统计表》,并将该表逐级上报地州市局,地州市局于每半年结束后20日内将汇总统计表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三改”企业及下岗职工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统计表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