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5]6号 2005-01-2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的投入,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及《财政部关于同意山东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财综[2004]73号),省政府确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重要意义。地方教育附加是经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原省定“四项教育费”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取消后农村教育经费不足的矛盾,更好地筹集资金,加大教育投入,重点是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基础教育水平。这是实施科教兴鲁战略,解决“三农”问题,加快我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对象及缴纳比例。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l%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三、对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省级集中20%,主要用于改善省级宏观调控能力,奖励补助重视教育的地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省级暂不集中青岛市的地方教育附加。 四、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规定,将应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各级财政、教育、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 五、地方教育附加的管理和使用。各级政府及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资金管理,严格按规定征收,不允许擅自免征、减征,也不允许因为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减少对教育的正常投入。要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实现法定的“三个增长”。要合理使用好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严禁挪用,严禁用此资金平衡财政预算。要建立健全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稽查制度,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相应的监督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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