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7]8号 2007-08-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保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88号)的贯彻落实,现就储蓄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07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按年8月15日起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按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附后)。 三、对此次减征利息税政策和具体计算方法若有疑问,可通过我局123661电话咨询,或登陆我局网站(www.szgs.gov.cn )查询。 附件: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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