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联字[2007]9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8-23
摘要:纳税人申请残疾人就业减免营业税,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内容真实准确的《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核准后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发生变化,应在人员数量及比例变化次月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变化后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重新填报《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履行减免税审批程序。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中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公式计算确定2007年上半年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额时,不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在确定完上半年征免税额后,重新确定下半年应纳税额时,应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

  三、监督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加强监督检查,对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的,要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及时反馈给税务部门。为防止残疾人重复安置,民政部门应逐步建立残疾人安置卡制度。残疾人联合会应逐步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公开监督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残疾职工的岗位培训,增强残疾人的维权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残疾人就业税收减免台帐》,对申请、确认及变更等事宜详实登记,以备到期时提示调整纳税。《残疾人就业税收减免台帐》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工作需要自行设定相应格式,但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纳税人名称、主管业务所属行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及人数、减征营业税限额、安置残疾人及减征营业税限额变化情况、减征营业税营业税额度、年度支付残疾人实际工资及所得税加计扣除额度、半年及年度审核情况等。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建立定期检查的工作制度,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主管地税机关对提交的营业税减免的纳税人的残疾人职工比例每半年(6月、12月)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由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后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签字盖章。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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