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新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确定为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其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增额增量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审批。此项审批的审批人为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长,无特殊原因不得授权下级代为审批。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使用的日常管理,对依据购销合同申请专用发票增量或提高最高开票限额的,要及时关注其合同履行情况,查看是否与其开具发票的内容相符,如发现合同未履行,应立即核查相关情况,并下调其专用发票限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如发现其他不符情形,有虚开专用发票嫌疑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三、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评估 各市国家税务局每季度要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检索本市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发票领购量、发票开具份数、税负等数据,对存在销售额、发票开具份数增幅较大、税负较低以及在一个县(市)、区内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数量明显增加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下发名单,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开展专项纳税评估。 四、进一步加强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注销工作的管理。 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注销的,由县(市)、区局局长审批。需要开展税收检查的,要在稽查部门出具稽查结论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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