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冀国税函[2008]153号 2008-03-31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10]3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订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3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期,省局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数据分析发现个别县(市)区存在着新认定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数量过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量明显偏大等问题,有的企业甚至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严格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有关规定,严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关。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申请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要报经市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具体程序如下: (一)县级国家税务局负责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申请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初审工作。实地核查时,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查,对未签定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人员不得计入50人范围。 (二)县级国家税务局完成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填报《大中型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与其他认定核查资料一并报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市级国家税务局接到《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企业的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通知县级税务机关。 二、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领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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