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九条 全省国税系统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默认的定额计算公式为调整系数连乘法。调整系数连乘法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营业)额= { 附:调整系数连加法计算公式为 销售(营业)额=} Ai表示:定额依据数值 Bi表示:定额标准 Ci表示:权数(各个定额依据所占比重)各个权数之和为100% Di表示:系数,有多个系数的进行连加 m、n分别表示定额依据和调整系数的个数 在公式的选用上要注意因地制宜,既要考虑原有模式的延续性,也要考虑公式计算的合理性。因此,各地市局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测算结果,选用调整系数连加法公式进行定额的计算。 第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核定定额系统业务规范,定期以文件形式正式发布本单位核定定额系统的指标体系,明确相关内容的指标值。同时由征管部门牵头对定额指标体系进行调研,定期或不定期安排一定比例的调整系数值及定额项目,分阶段进行仔细深入的调查,对定额指标体系不断调整完善,使其更加科学合理,调整后的定额指标体系同样应以文件形式正式发布,从而完善定额核定管理系统在我省的应用,促进我省个体税收征管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三章 程序与时限 第十一条 程序 (一)核定定额 1.由纳税人发起的事项 个体工商户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由税收管理员将核实确认后的《个体定额信息采集表》中的相关信息,录入“个体定额管理”模块中,通过系统生成该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销售额,经与业户自报销售额、上一个执行期定额、上一个执行期内的月均开具普通发票额、税控收款机记录的数据等指标数据进行比对后,得出定额计算初值,启动《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或《定期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完成定额的初审。 2.由主管国税机关发起的事项 个体工商户不自行申请核定定额时,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经营情况进行核定,由税收管理员将核实确认后的《个体定额信息采集表》中的相关信息,录入“个体定额管理”模块中,通过系统生成该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销售额,经与业户上期定额、上期月均开具普通发票额、税控收款机记录的数据等指标数据进行比对后,得出定额计算初值,启动《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或《定期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完成定额的初审。 (二)定额公示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公示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主管国税机关可以选择在办税服务厅、网站以及在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集中的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公示和公布定额。 主管国税机关应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定额公示的意见。定额公示期间收到有异议的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视情况再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重新核定定额。重新核定定额之前,应按照原定额执行,或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三)上报核准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分别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不予变更定额通知书》和《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四)送达告知 将《核定定额通知书》、《不予变更定额通知书》和《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分送不同类型纳税人执行。 (五)结果公布 主管国税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时限 情况一:由纳税人发起的,(如:纳税人申请调整定额的),从税务机关受理到新定额公布,总时限为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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