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二:由主管国税机关发起(如: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调整定额或对执行期到期的纳税人的定额的核定等),从税收管理员采集数据到新定额公布的总时限不得超过30天,具体时限由各地市局自行确定。 第四章 信息采集与数据管理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制定信息采集与数据管理制度规范,以确保信息采集工作符合公正、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增强数据运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使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更加公正、公平。 第十四条 信息采集内容: 除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保存的信息外,还应采集定额项目、定额依据、调整系数等必录项目,以及其他补充项目。 第十五条 信息采集方式: (一)由税收管理员实地采集生产经营基础信息,所采集的信息,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人)税务人员核实确认。 (二)经分析认证后引用除主管国税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生产经营基础信息。 第十六条 加强信息复核和日常巡查工作。在定额执行期内,主管税务人员应当对管辖区内的定额户进行巡查或抽查,对纳税户的基本信息进行复核。主管国税机关也应当定期组织对已采集录入核定定额系统的信息数据进行抽查核实,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在复核或抽查过程中发现采集的基础数据存在差错并导致已执行的定额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超过30%的,应及时对定额予以调整,确保定额核定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 各地要定期开展行业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工作,不断补充和完善核定定额的指标体系。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统计分析定额计算结果与定额文书审批结果的差异及原因。属于指标设置不合理的,应及时调整指标体系;属于工作人员责任的,应按本单位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八条 定额执行期满后,需重新核定定额时,应对基础信息重新进行采集,并做好基础信息采集纸质资料的归档管理。纸质资料的管理期限参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进行,具体时限由各地级市国税机关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符合定期定额条件的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核定定额的申请,填写申报内容。 新开业个体工商户未主动办理核定定额申报的,对符合定期定额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定期定额户定额情况核定其定额。 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是《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条 办理停业、注销的个体定期定额户停业、注销当月税款的计算方法为:开业超过15天按全月征收;开业不足15天不征。按照综合征管软件现行操作流程,受理个体定期定额户注销前必须先办理停业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需要对定额项目、定额要素、调整系数等进行修改时,应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综合征管软件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职责和流程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核定定额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建立考核评价制度,落实责任,促进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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