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商业“双定户”电脑核定定额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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