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上述规定,可谓直击某些网络直播企业的“短板”。从笔者近期调研的情况看,随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网络直播企业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将被纳入更为严格的监管。 取得虚开专票抵扣进项税额 近期,笔者在实务中了解到,一些从事网络直播的企业为了少缴税,在发票上动起了“歪脑筋”。比如,A传媒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签约网络主播,从事直播业务。2020年,A公司在应税收入较2019年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增值税进项税额大幅度增加,导致增值税实际税负直降80%。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该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调查,2019年下半年,A公司与异地跨省的B咨询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足额服务费后,由B公司为其开具项目为“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费金额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B公司为A公司的签约主播进行形象策划,收取的少量服务费;另一部分则是A公司名下签约主播的劳务报酬——A公司将劳务报酬转入B公司后,由B公司负责支付给签约主播。 在与B公司签订协议之前,A公司直接向签约主播支付劳务费,但签约主播大多因未领取营业执照,也未办理税务登记,不能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导致A公司在核算过程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于是,A公司动起了“歪脑筋”,与B公司签订协议,由B公司向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换句话说,B公司开具给A公司的发票中,只有一小部分属于真正的服务费,大部分属于虚开,没有足够的证据资料证明交易的真实性。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等虚开发票行为。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当期应纳增值税大幅减少的行为,属于税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目前,A公司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移交稽查立案处理。 未规范履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 接上例,A公司作为从事网络直播业务的企业,盈利模式是:签约主播负责在直播间进行直播,由网络直播平台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将打赏收入分配给A公司。然后A公司再按照自己与主播签订的协议,将劳务报酬支付给主播,剩余部分归A公司所有。A公司从成立起到与B公司签订协议前,均代扣代缴了签约主播的个人所得税;与B公司签订协议后,签约主播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直接改由B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约主播从事表演、演出等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同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本案例中,A公司与网络主播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规定,网络主播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与其他企业签约,也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网络直播活动。结合A公司与主播、网络直播平台签订的合同具体约定,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来看,签约主播在直播间表演取得的打赏收入,属于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所得。A公司作为签约公司,按协议约定,是网络主播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的支付者,负有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不存在劳务和雇佣关系的B公司,对A公司的签约主播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增强税法遵从意识和能力 直播行业首次进入大众视野大概是在2014年末左右,直到2016年被称为我国移动互联网的直播元年,直播平台、观众数量都呈现井喷式增长。作为近两年来一直被资本和媒体所关注的行业,“直播”两个字已经吸引了太多人投入其中。据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期望从事网络主播的求职者数量,同比增长了110.7%。 网络直播收入来源繁杂多样,涉及多环节税务处理。因此,熟练掌握涉税政策,合理列支各项成本,准确进行财务核算,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税务安排,对网络直播企业来说十分必要。 网络直播企业应增强涉税风险防范意识,从规范自身核算管理,及加强对签约主播管理引导入手,及时、完整地取得相应扣除凭证,合理有效降低自身税负。与此同时,由于入职门槛低,从事网络直播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网络直播业务经营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在增强自身依法纳税意识的同时,还要加强对签约主播的税法宣传和辅导,并依法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切实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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