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8]375号 2008-11-17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报表的适用 (一)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活动 1、境外企业为其居民的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如果其活动达不到税收协定规定的常设机构标准,则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如果预计其有可能达到税收协定规定的常设机构标准,则按季和按年自行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2、境外企业为其居民的国家或地区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则需要按季和按年自行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3、境外企业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 (1)如果能准确核算其常设机构的成本、费用,则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按季进行申报预缴;年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同时附报《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和《弥补亏损明细表》。 (2)如果不能准确核算其常设机构的成本、费用,则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按季进行申报预缴;年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4、如果纳税人出现了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形,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由扣缴义务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进行申报。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1、如果能准确核算其收入、成本、费用,则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按季进行预缴申报;年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同时附报《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和《弥补亏损明细表》。 2、如果不能准确核算其收入、成本、费用,则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按季进行申报预缴;年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次或按期扣缴所得税税款,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申报方式 省局不再统一印制、发放申报表。在我省电子申报软件升级前,各地国税部门可自行印制,企业也可直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网站下载。 在我省电子申报软件升级后,对于非居民的合同备案事项,境内单位也将采取电子申报方式使用《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事项备案表》进行申报。 三、原《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8]63号)中有关非居民申报的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市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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