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函[2008]15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22
摘要:各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及时修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防税税控档案信息,收缴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尚未开具的废旧物质专用发票,并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票种登记信息进行重新核定。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8]155号       2008-12-22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及时修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防税税控档案信息,收缴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尚未开具的废旧物质专用发票,并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票种登记信息进行重新核定。

  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与辅导,对恢复征税的企业要加强跟踪。并于2009年1月15日前将执行情况及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报告市局流转税处。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