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1]19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及附征税费等业务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7-30
摘要:划分广告招牌和非广告招牌。招牌中含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内容的,属于广告招牌;招牌中不含上述内容,只发布委托方名称的,属于非广告招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及附征税费等业务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1]195号       2001-07-30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营业税及附征税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营业税及附征税费问题明确如下:

  1、关于雕塑劳务适用税目的问题

  据了解,雕塑有非工程性与工程性之分:非工程性雕塑一般是指通过市场(工艺美术类市场、画廊及展览馆等)参展或出售的雕塑行为;而工程性雕塑则是以施工工程为主体的一种雕塑行为,包括城市雕塑及园林环境雕塑等等,其具体操作与建筑装饰工程相同,即由作者设计后交由工程人员施工(包括建造大型钢筋支架、打地基等)。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对非工程性雕塑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税,对工程性雕塑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

  2、关于抵押房屋保险业务取得保费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号)中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关于“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的规定,对抵押房屋保险业务已从投保方取得的保费收入,不论是否已按保险责任期结转保费收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其营业额为一次性取得的保费收入。目前一些保险公司按每个会计年度逐年结转保费收入时,才就结转部分的保费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因此,纳税人对未按上述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应税收人,应在本规定公布的次月内补办申报缴纳营业税手续。

  3、关于按使用时间结算租船费用的行为适用税目问题

  船主与用船单位之间签定了租船合约,根据合约条款,船主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按使用时间长短计算租金支付给船主。这是一种由船主在约定期限内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交通工具期租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4、关于广告、招牌制作适用税目、税种问题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从事广告招牌等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界定如下:

  (1)划分广告招牌和非广告招牌。招牌中含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内容的,属于广告招牌;招牌中不含上述内容,只发布委托方名称的,属于非广告招牌。

  (2)广告公司直接为客户提供属于“广告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包括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如广告制作、广告设计、广告刊登等),按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3)接受委托加工制作广告招牌并负责实施安装、悬挂、竖立等的工程作业,其性质属于广告发布,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4)接受委托加工制作非广告招牌并负责实施安装、悬挂紧立等的工程作业,应全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企业兼有上述行为的,应分别核算;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如未分别核算,一并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同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5、关于企业(个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或托管)服务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企业(个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或托管)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符合《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138号)规定的单位,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6、关于环卫服务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全省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对环卫服务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重新明确如下:从2001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对环卫服务收费按“服务业--其他服务”征收营业税。

  7、关于白蚁防治适用税目问题

  白蚁防治是指通过喷洒药物对建筑物、堤坝及其他物体所做的一种防治虫害的措施,其实质并不是工程行为,因此,对单独提供白蚁防治的行为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8、关于会计师(包括审计师、评估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之间业务合作的征税问题

  会计师(包括审计师、评估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下称主办所)承接了客户的业务后,因业务范围或人力调配等原因,把自己承接的业务(收入)部分地转移给其他事务所(简称合作所)。对主办所为客户提供的劳务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支付给合作所的款项,不得在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9、关于以不动产抵偿债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发[1995]156号)规定,对发生以物抵债(指以不动产抵偿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当债务方没有货币偿还能力,确定(确定的方式包括法院判决、双方协议、直接交付实物或其他方式)以不动产偿还债务行为生效时,其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由于债务的解除是以交付不动产来实现的,其债务实际上已转化为收入。因此,不论其不动产所有权是否已转移,均应按确定以不动产偿还债务生效(债务解除)日期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0、关于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问题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转发了《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穗财法[2001]470号),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停止执行。经研究,凡我市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停止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照顾同时停止执行。程性雕塑一般是指通过市场(工艺美术类市场、画廊及展览馆等)参展或出售的雕塑行为;而工程性雕塑则是以施工工程为主体的一种雕塑行为,包括城市雕塑及园林环境雕塑等等,其具体操作与建筑装饰工程相同,即由作者设计后交由工程人员施工(包括建造大型钢筋支架、打地基等)。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对非工程性雕塑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税,对工程性雕塑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

  2、关于抵押房屋保险业务取得保费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号)中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关于“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的规定,对抵押房屋保险业务已从投保方取得的保费收入,不论是否已按保险责任期结转保费收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其营业额为一次性取得的保费收入。目前一些保险公司按每个会计年度逐年结转保费收入时,才就结转部分的保费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因此,纳税人对未按上述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应税收人,应在本规定公布的次月内补办申报缴纳营业税手续。

  3、关于按使用时间结算租船费用的行为适用税目问题

  船主与用船单位之间签定了租船合约,根据合约条款,船主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按使用时间长短计算租金支付给船主。这是一种由船主在约定期限内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交通工具期租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4、关于广告、招牌制作适用税目、税种问题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从事广告招牌等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界定如下:

  (1)划分广告招牌和非广告招牌。招牌中含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内容的,属于广告招牌;招牌中不含上述内容,只发布委托方名称的,属于非广告招牌。

  (2)广告公司直接为客户提供属于“广告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包括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如广告制作、广告设计、广告刊登等),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3)接受委托加工制作广告招牌并负责实施安装、悬挂、竖立等的工程作业,其性质属于广告发布,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4)接受委托加工制作非广告招牌并负责实施安装、悬挂紧立等的工程作业,应全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企业兼有上述行为的,应分别核算;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如未分别核算,一并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同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5、关于企业(个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或托管)服务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企业(个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或托管)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符合《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138号)规定的单位,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6、关于环卫服务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全省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对环卫服务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重新明确如下:从2001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对环卫服务收费按“服务业--其他服务”征收营业税。

  7、关于白蚁防治适用税目问题

  白蚁防治是指通过喷洒药物对建筑物、堤坝及其他物体所做的一种防治虫害的措施,其实质并不是工程行为,因此,对单独提供白蚁防治的行为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8、关于会计师(包括审计师、评估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之间业务合作的征税问题

  会计师(包括审计师、评估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下称主办所)承接了客户的业务后,因业务范围或人力调配等原因,把自己承接的业务(收入)部分地转移给其他事务所(简称合作所)。对主办所为客户提供的劳务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支付给合作所的款项,不得在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9、关于以不动产抵偿债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发[1995]156号)规定,对发生以物抵债(指以不动产抵偿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当债务方没有货币偿还能力,确定(确定的方式包括法院判决、双方协议、直接交付实物或其他方式)以不动产偿还债务行为生效时,其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由于债务的解除是以交付不动产来实现的,其债务实际上已转化为收入。因此,不论其不动产所有权是否已转移,均应按确定以不动产偿还债务生效(债务解除)日期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0、关于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问题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转发了《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穗财法[2001]470号),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停止执行。经研究,凡我市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停止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照顾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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