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文市[2009]115号 福建省文化厅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8-07
摘要:为做好我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和《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规定, 制定本实施意见。

福建省文化厅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闽文市[2009]115号        2009-08-07

各设区市文化(文化与出版)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文件精神,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我省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省文化厅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OO九年八月七日

福建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做好我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和《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规定,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成立省级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成立福建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省文化厅分管厅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四厅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办公室聘请动漫行业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我省动漫企业认定初审、年审和管理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建议。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我省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初审工作;

  (二)负责向我省通过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认定的动漫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

  (三)负责对我省已认定的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

  (四)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必要时向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报告;

  (五)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受理申请时间及方式

  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7月31日。

  我省动漫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有关表格和材料附后),经办公室初审后报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对经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认定并予以公布的我省动漫企业,由办公室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其年度动漫产品列表。

  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已认定并发证的动漫企业应在受理申请期限内主动向办公室提出年审申请。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三、动漫企业和动漫产品认定范围

  动漫企业包括:

  (一)漫画创作企业;

  (二)动画创作、制作企业;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

  (四)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

  (五)动漫软件开发企业;

  (六)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上述动漫企业不包括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网络动漫传播以及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动漫产品包括:

  (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四)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

  (五)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

  (六)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四、动漫企业认定标准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六)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七)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八)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五、动漫企业认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6、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

  7、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8、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0、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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