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税政[1999]250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28
摘要:目前我市商业零售企业出售的购物卡同银行结算方式和环节有两种,一种是企业先垫付资金,按面值从银行购卡后再出售给消费者,收取的款项冲减往来帐,消费者消费后,销货款由银行划转企业,此种购物卡同银行信用卡结算方式相同;一种是企业自制卡出售给消费者,收取的款项存入企业银行帐号;以上两种售卡方式均在售卡环节开具发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250号        1999-12-28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统一有关政策规定,严格依法治税,根据目前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各单位提出的税政问题,市局制定了《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后如上级有新规定,改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

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

  一、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销售旧货行为(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但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及销售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不同时符合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其征收率可否比照销售旧货行为依4%征收增值税?

  答:不能比照销售旧货行为4%的征收率,仍按6%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二、对商业零售企业出售购物卡纳税环节如何确定?

  答:目前我市商业零售企业出售的购物卡同银行结算方式和环节有两种,一种是企业先垫付资金,按面值从银行购卡后再出售给消费者,收取的款项冲减往来帐,消费者消费后,销货款由银行划转企业,此种购物卡同银行信用卡结算方式相同;一种是企业自制卡出售给消费者,收取的款项存入企业银行帐号;以上两种售卡方式均在售卡环节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上述第一种售卡方式其纳税环节确定在货物销售环节,第二种售卡方式其纳税环节确定在售卡环节。

  三、问:加油站自有车辆用油如何处理?

  答:加油站自有车辆用油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四、问:石油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加油站收取油票销售的油品如何征税?

  答:由于石油公司将销售的油票已做销售处理,并交纳了增值税,因此,对石油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加油站收取油票销售的油品不再征收增值税。

  五、问:对加油站收取的寄存油手续费应当如何征税?

  答:加油站收取的寄存油手续费属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加油站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按《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其收取的寄存油手续费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六、问:石油公司系统以外的加油站销售油品,其销售单价按物价局规定价格还是按实际价格征税?

  答:由于石油公司系统以外的加油站销售油品,其销售单价通常低于物价局规定的销售单价,且上下浮动,给计算计税销售额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对石油公司系统以外的加油站销售油品,其计税销售单价应按实际销售单价确定,同时应加强征管,确保增值税税基的完整。

  七、问:石油公司系统以外的加油站收取石油公司系统油票销售油品,再将油票出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销售额应如何确定?

  答:石油公司系统以外的加油站收取石油公司系统油票销售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其计税销售额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销售油品时收取的全部价款;一部分为销售收取的石油公司油票的增值部分。

  八、问:加油站申报纳税时检测用油能否按20升/天扣除?

  答:青岛市技术监督局规定加油站每天抽取20升油对加油机进行检测,但加油站实际并未完全执行,因此,对加油站申报纳税时应按实际检测用油进行扣除。

  九、问:对挂靠运输公司的属个体性质的运输车辆,在运输公司下设的非独立核算加油站加油,这部分油品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

  答:应按增值税有关规定征税。

  十、问:军队系统加油站对军队系统外销售油品是否征税?

  答:应按增值税有关规定征税。

  十一、问:销售货物实行集中折扣的增值税纳税人如何计算计税销售额?

  答:销售货物实行集中折扣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符合青税流[1994]29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方能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十二、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购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此项规定是否适应工业企业?

  答:不适应工业企业,仅适应于商业企业。

  十三、问:对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自1998年7月1日以后,销售地税务机关是否还是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答:自1998年7月1日以后,销售地税务机关应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十四、问:工业企业在异地设立的仓库,其验收入库货物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

  答:工业企业在异地设立的仓库其验收入库的货物只要按照财务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其进项税额允许扣除。

  十五、问:企业外宾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如何掌握?

  答:纳税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用于外宾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与内宾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合并计算,统一在规定的比例内控制使用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税前扣除,不得再另行列支。

  十六、问:企业购买的可使用多年的会员证(俱乐部)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许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购买的可使用多年、用于业务招待方面的会员证(俱乐部),其发生的实际支出应纳入“业务招待费”,在规定的比例内统一计算税前扣除额度。

  十七、问: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兴办的其他企业纳税地点应怎样确定?

  答:对于根据规定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的各成员企业兴办的所属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企业,除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以独立经济核算企业为纳税单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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