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国外供应商签订大型进口成套设备合同,签订时无法确定是否免缴增值税。因此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到货报关时由海关确认免税与否,请问我公司这样处理是否合适? 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条款失效]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九条规定,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办理有关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免税手续。 《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二)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三)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进口成套设备在未取得《征免税证明》前,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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