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务问答(第一期)

来源:河南律协 作者:河南律协 人气: 时间:2024-03-26
摘要:新公司法生效后,新设公司应当依法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资本;尚未完成实缴的存量公司,如其剩余的认缴期仍超出5年,则需要调整。具体的实施办法,新公司法在第266条授权给国务院规定。

7、如何理解新公司法266条中的“明显异常“?

关于明显异常: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新公司法在第266条的授权,制定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明确,公司登记机关认定“明显异常”的有以下方式:1、出资期限30年以上、出资额10亿元以上的公司,结合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行业发展特点等情况,综合研判;2、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况说明,或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研判。经研判后,最终认定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裁量权归属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其同意后,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公司6个月内调整出资期限、出资额,否则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不予登记,或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法条索引:

新公司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七条 对公司法施行前设立、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研判。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也可以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依法要求其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第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明显过高,有悖客观常识和所在行业特点,明显不具备实缴能力等违背真实性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8、符合明显异常特点的公司应当怎么办?

符合“明显异常”特征的公司,首先可以进行自我审查和调整,主动将出资期限、注册资本调整到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涉及到减资的,应当依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规定履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时公告并通知债权人、提供担保等法定减资程序。在原公司法框架下,关于定向减资或不同比例减资是否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司法裁判时会有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不同比减资会直接突破公司设立时的股权分配情况,因此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有观点认为仍应依照原公司法43条及公司章程约定,三分之二股东同意即可通过减资决议。新公司法对该争议进行了统一,即224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则上等比例减资,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若未及时调整,可能会被登记机关要求6个月内进行调整,否则将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法条索引:

原公司法

新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索引:

法院出版案例:除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以外,公司通过定向减资导致的股权结构变化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构成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华某某与上海圣甲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上诉案

法院出版案例: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不同比减资应适用全体一致决原则——陈某某诉江阴联通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地方参阅案例:不同比例减资决议,除另有约定外,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夏某某诉呢绒公司、狄某等公司决议纠纷案

9、设立股份公司是否必须实缴?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缴纳制度分别在新公司法第98条、第101条和第103条。依照98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因此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适用实缴制。除发起设立外,股份公司另一种设立方式是募集设立,募集设立又包括公开募集、定向募集。公开募集即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新公司法101条仍沿用原公司法规定,要求股款缴足后经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因此仍采用实缴制。定向募集即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并且也需要采用实缴制。综上,股份公司的设立均采用实缴制。

法条索引:

原公司法

新公司法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第一百零一条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条第一款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零三条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


10、股份公司设立后再发行的,可以采用认缴方式吗?

新公司法228条延续了原公司法的规定,即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按照公司设立时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股份公司设立后发行新股的,仍应采用实缴制。

法条索引:

原公司法

新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11、董事的任期必须是三年吗?

不必须是三年。新公司法70条第一款保留了原公司法的规定,由章程规定公司董事的任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法条索引:

原公司法

新公司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 无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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