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上一年度已经计提但未支付的工资、“五险一金”及类似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17、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费发票,其支付的水电费税前扣除问题。 18、准备金扣除问题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已经税前扣除且存在结余的,2008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先冲减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余额,提取的费用冲减完毕再发生的安全费实际支出,允许据实税前扣除。 19、提取的用于专项资金扣除问题 20、资产折旧问题 企业购买字画、古董、玉器等物品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计提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已提折旧2年,按10年先减去2年后再加速折旧。这里要说明的是在已经提了部分折旧的情况下,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不能直接用整个折旧年限加速折旧,而是要先减去已提折旧,用剩余年限再去加速折旧。 辽地税发[2011]16号 21、估价入账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国税函[2010]79号 22、装修费、中央空调建造费 对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除此外,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应计入房屋原值,以计提折旧的形式在税前扣除。辽地税函[2009]27号文件第十二条 23、资产损失扣除问题 企业贷款,银行发放的贷款中含有打包的部分债权。如贷款额为1亿元,其中8千万元是货币资金,2千万元是不能收回的债权,这部分债权可否作为企业的资产损失处理?这部分债权不是该企业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损失,不得作为企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辽地税发[2011]16号 24、小微企业优惠问题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适用小微优惠。 25、企业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此类饲养是否包括家禽孵化项目? 26、弥补亏损问题 纳税人取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前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前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以后年度转为查账征收后也不能弥补核定征收年度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 稽查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了以前年度的亏损,纳税人必须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将稽查查补的已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填报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中,输入“金税三期”系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同稽查部门沟通稽查信息,责令纳税人及时、如实填报附表四,确保不重复弥补亏损。辽地税发[2011]16号 27、不征税收入确认问题。 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期间取得符合条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关于财政拨付的科研经费应否计入收入问题。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科研经费如符合上述三项条件,可以不作为应税收入。 中国注册税务师齐洪涛:财税[2011]70号对上述政策进行了延续,2010年12月31日后仍执行。 民政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和营业税减税收入,均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不予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允许扣除。 28、核定征收企业收入问题: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应按辽国税发[2009]42号第八条规定处理,即“纳税人取得的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及税费后,其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相关成本无法查实或核实的,按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辽地税发[2010]3号 依据《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 》(辽国税发[2009]42号)的规定,旅游业企业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应税收入额按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确认。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是以收入总额为计税依据,而不能按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差额计税.辽地税发[2011]16号。 实行核定所得税征收的建筑安装总承包人的应税收入可以按照总包收入扣除分包人的分包收入后的余额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税所得额。(建筑安装业则按差额) 29、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的形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问题。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辽地税发[2011]16号 举个例子:比如某货品销售价为1万,商场返积分给顾客可作为200元花,那么商场在收到1万元货款时要计销售收入1万/(1万+200元), 而将200元/(1万+200元)计入递延收益,等到顾客兑换积分或积分作废时才能将计入递延收益的200元/(10200)转作销售收入。 30、买一赠一是否属于捐赠。买一赠一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31、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32、企业清算所得税问题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规定,如果以前年度亏损在5年期限内,企业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于资产“可变现价值”,可根据评估机构的评定或同行业市场价格等方法确定。可变现价值是指企业在清算时那些尚未处置的资产,则应按照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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