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地税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和相关政策

来源:皇姑区地税局 作者:皇姑区地税局 人气: 时间:2011-10-09
摘要:一、总体要求 1、汇算清缴申报时限:2011年5月31日前。 2、汇算清缴申报责任:纳税人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1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2如实、准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3对年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一、总体要求
1、汇算清缴申报时限:2011年5月31日前。

2、汇算清缴申报责任:纳税人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1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2如实、准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3对年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汇算清缴申报方式:按照皇姑区地税局整体要求,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原则上采取网上申报,对于因特殊原因(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以及有税前备案审批减免的纳税人等情形)无法网上申报的可以采取纸质手工申报。

4、汇算清缴申报范围: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企业。具体包括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从事生产经营的非居民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企业即定率企业。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包括核定定额和采取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总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在机构所在地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项目所在地缴纳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回机构所在地汇算清缴。

5、汇算清缴申报流程:
(1)网上申报:网上申报的期限:为每月15日前,同每月税款申报日期一致,目前没有放开全月申报。申报前的检验:纳税人可以利用《辽宁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汇算)申报表(A类)_企业试用版.xls》报表进行校验。登录申报:经校验无误后,由纳税人登录辽宁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在申报当月其他税费后,增加一项企业所得税,所属时期2010-01-01—2010-12-31,进行网上企业所得税汇算自行申报。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应将与申报表核对无误的校验表打印二份(A4),一份企业留存备查,一份加盖公司印章后报税收管理员处。

(2)手工申报:纳税人单独填写一张《综合申报表》(标明企业所得税汇算),此综合申报表只填写一个税种——企业所得税。税款所属期为2010年度,即2010-01-01—2010-12-31。企业所得税查实征收企业,综合申报表后面附企业所得税汇算主表、附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综合申报表后面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流程如下:

第一步:领取报表。即日起,采取手工申报的纳税人到分局二楼申报大厅1号窗口领取报表。领取报表的种类:
查账征收的企业:综合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汇算)申报表(A类)(主表1张,附表11张);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综合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汇算)申报表(B类)。

有关联业务的企业:需另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依据辽地税函[2010]20号文填报。

房开企业:房开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开发企业须出具有关机构的税务鉴定报告,本次汇算涉及的所有税务鉴定报告的出具者必须是具备资质、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见辽国税函[2010]21号),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步:企业所得税汇算报表校验:
纳税人可在征收大厅或登陆沈阳市地税局网站拷备《辽宁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汇算)申报表(A类)_企业试用版.xls》,在报表填写计算完成后,自行校验。这里大家记一下沈阳市地税局网站的网址:
WWW.SYDSJ.COM登陆后,链接基层局----皇姑分局,就可以看到我们放置的校验表。

第三步:申请减免事项备案审批。涉及企业所得税前备案、审批减免项目的纳税人在所得税汇算申报前,要先行申请企业所得税备案减免、扣除审批事项,在税务机关受理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再进行申报。

第四步:受理、录入及修改。手工汇算申报受理及录入工作在区局申报大厅进行。由征收科指派专人对纳税人进行现场辅导,利用《辽宁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汇算)申报表(A类)_企业试用版.xls》(附件)校验报表填报的正误,发现问题及时修正补报。

二、各类税前减免备案审批事项
纳税人办理程序:纳税人领取报表,填写完毕,携带必需的资料到税务所由税收管理员初审后出具调查报告,由税务所内勤统一将资料报送综合二科,原则上不受理纳税人自行报送的资料。经综合二科审核后给纳税人出具减免税事项通知书后,纳税人再进行汇算清缴申报。影响企业所得税,需要税前备案的主要包括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小型微利企业备案和民政福利企业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等四项;需税前审批的有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申请的各类税前减免备案审批事项,应于2011年4月15日前报送各税务所。申请表格可向税务所申请领取或登陆地税网站下载。

三、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1、工资薪金及三项费用扣除。
符合“相关性、合理性原则”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税前据实扣除。判定任职或雇佣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

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支付范围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供暖费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误餐补助等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纳税人为雇员租用宿舍支付的租赁费用,视为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务处理,为其支付的煤气、水、电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取得专用收据允许扣除。

对于三项费用,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而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则不允许结转。

2、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为全体员工支付补充险,允许按职工工资总额5%税前扣除。

详见辽地税发[2010]3号第九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企业仅为部分人支付上述保险费则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同时,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中不包括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因此,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3、住房公积金:允许按职工工资总额12%税前扣除。辽地税函[2009]27号文件第十八条

4、通讯费、通讯补贴:区分据实报销和发放补贴不同形式,准予税前扣除或按福利费标准税前扣除。详见辽地税发[2010]3号第六条企业实报实销的管理人员的通讯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5、供暖补贴和采暖费:区分据实报销和发放补贴不同形式,准予税前扣除或按职工福利费标准税前扣除。详见辽地税发[2010]3号第七条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在管理费列支,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供暖费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6、交通费、交通补贴:区分据实报销和发放补贴不同形式,准予税前扣除或按职工福利费标准税前扣除。详见辽地税发[2010]3号第八条职工报销的交通费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7、误餐补助:按福利费标准税前扣除。详见辽地税函[2009]27号文件第十三条

8、利息支出。
金融机构借款利息费用允许据实扣除;

无关联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有借款合同、无非法集资目的)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

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按照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举个例子A企业和B企业是关联企业,A企业接受B企业债权性投资比如向B企业借款200万,权益性投资比如投资额150万,不超过2:1,所以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假如借款依然是200万,投资额50万元,那么比例超过了2:1,则只允许比例在2:1内的部分,利息支出允许扣除。

这里说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贷款利率需要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出具书面证明。

投资未到位利息,借款期间发生的相当于投资者未缴足应缴资本的部分借款利息不得扣除。(不得扣除额=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集团统一借款转贷。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并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不得重复扣除。

9、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一般规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税前扣除的计提依据。(中国注册税务师齐洪涛:和国税发[2009]31号有冲突,属错误理解。)

10、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税务机关的查补收入不作为计算“三项费用”的税前扣除基数。依据:《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11]16号)

11、手续费、佣金支出: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

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财税[2009]29号

12、私营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
凭借合法票据及相关手续据实扣除。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

企业组织职工旅游、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支出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旅游业发票开的企业名头,就不允许税前扣除。辽地税发[2011]16号

13、公益性捐赠:
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规定的通过公益性组织的捐赠允许按照年度利润总额12%税前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14、差旅费
比照沈阳市行政机关出差标准。查:沈委办发[2007]25号

企业支付的差旅费补贴税前扣除问题。由企业自行制定合理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按照该管理办法标准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并且有规范的领取手续,允许在税前扣除。辽地税发[2011]16号

15、开办费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筹办期是指纳税人从筹办开始至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筹办期结束。查国税函[2011]79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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