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2、汇算清缴申报责任:纳税人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1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2如实、准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3对年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汇算清缴申报方式:按照皇姑区地税局整体要求,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原则上采取网上申报,对于因特殊原因(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以及有税前备案审批减免的纳税人等情形)无法网上申报的可以采取纸质手工申报。 4、汇算清缴申报范围: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企业。具体包括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从事生产经营的非居民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企业即定率企业。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包括核定定额和采取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总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在机构所在地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项目所在地缴纳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回机构所在地汇算清缴。 5、汇算清缴申报流程: (2)手工申报:纳税人单独填写一张《综合申报表》(标明企业所得税汇算),此综合申报表只填写一个税种——企业所得税。税款所属期为2010年度,即2010-01-01—2010-12-31。企业所得税查实征收企业,综合申报表后面附企业所得税汇算主表、附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综合申报表后面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流程如下: 第一步:领取报表。即日起,采取手工申报的纳税人到分局二楼申报大厅1号窗口领取报表。领取报表的种类: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综合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汇算)申报表(B类)。 有关联业务的企业:需另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依据辽地税函[2010]20号文填报。 房开企业:房开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开发企业须出具有关机构的税务鉴定报告,本次汇算涉及的所有税务鉴定报告的出具者必须是具备资质、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见辽国税函[2010]21号),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步:企业所得税汇算报表校验: 第三步:申请减免事项备案审批。涉及企业所得税前备案、审批减免项目的纳税人在所得税汇算申报前,要先行申请企业所得税备案减免、扣除审批事项,在税务机关受理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再进行申报。 第四步:受理、录入及修改。手工汇算申报受理及录入工作在区局申报大厅进行。由征收科指派专人对纳税人进行现场辅导,利用《辽宁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汇算)申报表(A类)_企业试用版.xls》(附件)校验报表填报的正误,发现问题及时修正补报。 二、各类税前减免备案审批事项 三、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支付范围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供暖费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误餐补助等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纳税人为雇员租用宿舍支付的租赁费用,视为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务处理,为其支付的煤气、水、电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取得专用收据允许扣除。 对于三项费用,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而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则不允许结转。 2、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详见辽地税发[2010]3号第九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企业仅为部分人支付上述保险费则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同时,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中不包括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因此,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3、住房公积金:允许按职工工资总额12%税前扣除。辽地税函[2009]27号文件第十八条 4、通讯费、通讯补贴:区分据实报销和发放补贴不同形式,准予税前扣除或按福利费标准税前扣除。详见辽地税发[2010]3号第六条企业实报实销的管理人员的通讯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5、供暖补贴和采暖费:区分据实报销和发放补贴不同形式,准予税前扣除或按职工福利费标准税前扣除。详见辽地税发[2010]3号第七条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在管理费列支,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供暖费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6、交通费、交通补贴:区分据实报销和发放补贴不同形式,准予税前扣除或按职工福利费标准税前扣除。详见辽地税发[2010]3号第八条职工报销的交通费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7、误餐补助:按福利费标准税前扣除。详见辽地税函[2009]27号文件第十三条 8、利息支出。 无关联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有借款合同、无非法集资目的)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 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按照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举个例子A企业和B企业是关联企业,A企业接受B企业债权性投资比如向B企业借款200万,权益性投资比如投资额150万,不超过2:1,所以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假如借款依然是200万,投资额50万元,那么比例超过了2:1,则只允许比例在2:1内的部分,利息支出允许扣除。 这里说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贷款利率需要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出具书面证明。 投资未到位利息,借款期间发生的相当于投资者未缴足应缴资本的部分借款利息不得扣除。(不得扣除额=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集团统一借款转贷。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并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不得重复扣除。 9、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税前扣除的计提依据。(中国注册税务师齐洪涛:和国税发[2009]31号有冲突,属错误理解。) 10、业务招待费: 税务机关的查补收入不作为计算“三项费用”的税前扣除基数。依据:《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11]16号) 11、手续费、佣金支出: 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财税[2009]29号 12、私营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 企业组织职工旅游、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支出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旅游业发票开的企业名头,就不允许税前扣除。辽地税发[2011]16号 13、公益性捐赠: 14、差旅费 企业支付的差旅费补贴税前扣除问题。由企业自行制定合理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按照该管理办法标准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并且有规范的领取手续,允许在税前扣除。辽地税发[2011]16号 15、开办费 企业筹办期是指纳税人从筹办开始至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筹办期结束。查国税函[2011]79号第七条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