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国、地税部门于近期联合发布《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沪国税所[2011]101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规程要求,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公告》及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若企业按《公告》规定申报扣除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的,应按不同的扣除年度分别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在上海市的,其在该市的分支机构,不单独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由总机构一并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总机构在外埠的,其该市二级分支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所属在该市的三、四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一并向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总机构在外埠且二级分支机构不在该市的,其该市三级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在该市的四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三级分支机构一并向三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以此类推。 总机构对外埠各分支机构申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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