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客观方面的证据 (一)行为人为他人虚开发票方面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用以证明: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策划者和策划过程,包括受票单位(个人)的基本情况,如何结识受票单位(个人),是否有中间人及其基本情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动议、决策过程及参与人员,与受票单位(个人)、中间人等协商过程及具体内容; (2)填开及交接过程,包括时间、地点、情节及当事人等; (3)涉嫌虚开发票的资金流情况及相应交易真实性; (4)收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费”的情况,包括是否收取“开票费”,开票前如何协商确定获利分配数额或比例,开票方、中间人分配比例,受票方实际支付数量比例,支付方式(现金、汇票等)、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地点等,资金流向,现金或票据实际交接双方当事人,资金使用情况等。 2.证人证言。 包括法定代表人、会计、出纳、业务经办人、仓库管理员、运输人员等。证明内容同上。 3.物证、书证。 (1)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调查取证: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存、邮寄情况; ②涉嫌虚开的发票,核查其真实性及填开内容; ③纳税申报及已实际缴纳税款资料。如果有对应的进项发票,核实是否已申报纳税;如果没有对应的进项发票或者是伪造的进项发票,由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④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进行账、证、票相互比对: a.往来账、现金账、银行账,现金收款或者银行收款凭据,核查与涉嫌虚开的发票对应的资金流向是否存在,资金流、票流是否一致; b.货物出库单据,调取库存商品明细账,核实实际库存,查明是否实际出库,是否与发票内容一致; c.相关货物运输凭证,包括运输合同、运输费用支出凭证、运输发票等,核查是否存在相关货物流通,与涉嫌虚开的发票内容是否一致,票流、物流是否一致; ⑤相关货物销售合同,核实合同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交易,内容是否一致: ⑥通过调取生产经营场所水、电消耗情况,走访附近住户,综合判断是否具备发票反映的生产能力。 通过以上各项查证,进行综合判断,确定开票、发货、收款是否真实。 (2)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取证: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登记认定材料: ②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发票的领、用、存登记簿或者台账,与涉嫌虚开单位的发票登记、使用情况进行比对,如果不一致,由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③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的纳税申报及实际缴纳税款资料,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明细表: ④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函调情况,包括发函、回函及登记台账等; ⑤到受票单位调查取证,调取受票单位的纳税申报表及认证证明。 (3)到涉嫌犯罪个人或单位的开户银行调查取证,提取银行资金流水,核查票、货、款是否真实。 4.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明文件。 (1)笔迹鉴定。证实有关凭证的笔迹系相关人所书写; (2)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3)税务机关关于是否虚开及虚开的数额、抵扣税款的数额以及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等情况的证明文件; (4)相关部门出具能够证明虚开犯罪行为实施过程的电子取证及电子证据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预谋、虚开、交接等过程。 6.收缴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控告举报材料等。证实虚开发票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行为人。 7.能够证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特别严重情节,非法获利数额等的相关证据。 (二)行为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方面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用以证明虚开发票的策划者和策划过程,包括为自己虚开发票的开票单位(个人)的基本情况,虚开发票的动议、决策过程及参与人员,采取虚提收购价格、虚增购进数量、虚开多抵进项税额、虚构收购业务等具体过程。 2.证人证言。包括法定代表人、会计、出纳、业务经办人、仓库管理员、运输人员等。证明内容同上。 3.物证、书证。 (1)到涉嫌虚开发票载明的销售方及收购方调查取证,核实收购业务情况: ①查找销售方的身份证信息,印证身份真假。对销售方的身份证信息已注销或身份证信息虚假的,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查无此人”证明或者其他证实销售方系虚假、不真实情况的证明: ②收购方自开发票的,核查销售方是否取得收购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销售方开具发票的,核查其发票联和记账联,核查其真实性及填开内容; ③属于种植、购销合同的,核实与涉嫌虚开发票对应的交易,内容是否一致; ④销售方的经营种植(养殖)情况,调查销售方有无实陈经营种植(养殖)场所、能力,提取本人(家属、直系亲属)或村组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核实真实生产能力、经营销售数量和金额等情况; ⑤收购方的生产经营能力,调查收购方的场地、库房、加工设备、能耗、用功等情况,核实其真实生产经营能力; ⑥收购方纳税申报及已实际缴纳税款资料。如果有对应的进项发票,核实是否已申报纳税;如果没有对应的进项发票或者是伪造的进项发票,由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⑦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进行账、证、票相互比对: a.往来账、现金账、银行账,现金收款或者银行收款凭据,核查与涉嫌虚开的发票对应的资金流向是否存在,资金流、票流是否一致; b.货物出库单据,调取库存商品明细账,核实实际库存,查明是否实际出库,是否与发票内容一致; c.相关货物运输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承运人情况、运输费用支出凭证、运输发票等,核查是否存在相关货物流通,与涉嫌虚开的发票内容是否一致,票流、物流是否一致。 通过以上各项查证,进行综合判断,确定开票、发货、收款是否真实。 (2)到涉嫌为自己虚开发票的单位(收购方)的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取证: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登记认定材料; ②涉嫌虚开发票单位发票的领、用、存登记簿或者台账,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比对,如果不一致,由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③涉嫌虚开发票单位的纳税申报及实际缴纳税款资料,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明细表; ④涉嫌虚开发票的函调情况,包括发函、回函及登记台账等; ⑤开具的发票是否已进行了认证、抵扣,由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3)到涉嫌犯罪个人或单位的开户银行调查取证,提取银行资金流水,核查票、货、款是否真实。 4.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明文件。 (1)笔迹鉴定。证实有关凭证的笔迹系相关人所书写; (2)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3)税务机关关于是否虚开及虚开的数额、抵扣税款的数额以及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等情况的证明文件。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预谋、虚开、交接等过程。 6.收缴笔录、扣押笔录、返赃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控告举报材料等。证实虚开发票的有关情况,并同时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7.能够证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特别严重情节,非法获利数额等的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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