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口额较大的企业而言,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出口退税政策的积极作用。本文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分析几个可以考虑的出口退税筹划方法。 出口时间的选择:早出口还是晚出口 委托方式的选择:料件作价还是不作价 出口模式的选择:直接出口还是间接出口 例1,甲公司为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3月进项税额为12万元,内销货物40万元,销项税额为6.8万元,出口80万元。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80×(17%-13%)=3.2(万元)。 例2,甲公司设一外贸企业乙公司,将产品以6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乙公司,由乙公司以80万元出口。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甲公司3月进项税额为12万元,内销货物100万元,销项税额为17万元。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7-12=5(万元)。 甲公司与乙公司征税与退税的差额是2.8(7.8-5)万元,与甲公司自己直接出口相比,多得0.8万元(2.8-2)。 多出来的0.8万元是怎么来的?因为退税率低于征税税率,生产企业是按照离岸价和征退税率的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而外贸企业是按购进价格计算应退税额,其不退税的部分,是按照购进价和征退税率的差计算,而不是按照离岸价计算。生产企业通过外贸企业出口,与自己直接出口相比,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基数少了外贸企业的进销差价。与例1相比,就是20(80-60)万元的差价,其与征退税率差的乘积就是被少征的税款0.8万元。 因此,如果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低于征税税率,则出口企业应考虑通过设立一外贸企业的方式出口自产货物,而不是自己直接出口。 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来料还是进料 假定境外A公司委托境内B公司从事加工贸易,如何将来料加工变成进料加工?可以考虑的方式是:B公司在境外设一C公司,A公司将料件销售给C公司,C公司再销售给B公司,B公司开展进料加工,然后销售给A公司。 如果境外A公司将料件销售给境内B公司,B公司开展进料加工,然后销售给境外的D公司,如何将进料加工变成来料加工?可以考虑的做法是:B公司在境外设立C公司,C公司自A公司购买料件,然后委托B公司加工,加工成成品后,C公司收回成品,然后销售给D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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